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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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知局规〔2026〕2号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现将《上海市知识产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30日

上海市知识产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使用和修复等管理工作,健全本市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信用修复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市、区两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事业单位,在其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非涉密数据和资料。

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坚持“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实施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协调、推进本市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并对以市知识产权局名义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本市知识产权领域行政处罚信息的管理工作。

其他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以本单位名义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第五条 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知识产权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备案等行政管理信息;

(二)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

(三)专利、商标代理行业信用评价信息;

(四)知识产权领域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名单信息。

第六条 失信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奖励、行政备案,侵害管理秩序的信息;

(二)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罚信息;

(三)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信息;

(四)列入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失信信息;

(六)其他被列入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且应被认定为失信的信息。

失信信息的认定应当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信息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失信信息原则上按照轻微、一般、严重三类设置。

第七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根据职责分工编制市级公共信用信息清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清单包括公共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设定依据、查询期间、公开程度等要素。

第九条 市、区两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应查询信息主体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并基于信息主体信用状况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

第十条 对连续三年无失信信息的信息主体,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优化检查方式;

(二)在备案审批等工作中,给予优先办理等便利;

(三)在各类评选推荐、政策支持中,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 对存在本办法第六条情形的信息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二)在行政管理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

(三)在各类评选推荐、政策支持中参考使用,从严审查;

(四)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性文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对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情形的信息主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信息主体认为被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异议申请。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收到异议申请后,按规定核查处理反馈。

第十三条 信息主体已按规定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可以按规定提起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的申请、办理等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执行。

认定失信信息所依据的文书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应及时更正相关公共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公共信用信息为基础,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对信息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分类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内部参考依据,不作为对企业的信用评价。

第十五条 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行业协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在市场交易、行业管理、开发信用产品、融资服务等活动中积极运用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防范风险、促进自律、提供优惠,推动形成市场化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六条 市、区两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

 

文章来源:上海知识产权